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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St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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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22
文章: 0
引用:
作者sclee
大家似乎又被帶風向
應聘工資不等於基本工資
也就是在試用期怎樣打折也不能低於27470元

為什麼要修法?
因為試用期在勞基法沒有特別規定
資方可以不斷延長,一年試用期甚至更長
永遠不給僱員應聘薪資,等於看得到卻吃不到
還可以在試用期滿前,認定這個領打折薪的員工不適任,叫他走路
如此無限循環,用應聘薪資來吸收新血

舉個例子
假設有某公司徵才,應聘工資38000元
可是要試用期滿後才拿到
試用期內給多少,不能低於27470元
老闆不想違反勞基法,在試用期給基本工資27470元就好
能撐得過試過期,才有資格領38000元

如果法制化後打八折,38000八折還有30400元

底色委員想要修補,立意是好的,可惜沒有出來說清楚
容易被扭曲,用屁屁想都知,怎會笨到打八折回到22K

可是這樣修法,有沒有問題?
勞工團體的回應是...他們並沒有受到風向影,會說出回到22K這種蠢話
他們擔心的是,一旦修法後
本來...



簡單說


原本沒有打折的企業都配合法令規定
通通打八折優惠。


為了解決一小部分企業的問題,
讓所有台灣求職者通通一起享受試用打八折。


原本給基層基本工資的27470企業,
打八折後變成21976,
嚴格來說不到22K

套句來說
一把回到解放前,
再次回到22K!


這真的是民意代表嗎?
     
      
__________________
1234567890

此文章於 2024-05-02 10:35 AM 被 AirStorms 編輯.
舊 2024-05-02, 10:31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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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Storms離線中  
hendry2002
Major Member
 
hendry200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31
引用:
作者sclee
底色委員想要修補,立意是好的,可惜沒有出來說清楚
容易被扭曲,用屁屁想都知,怎會笨到打八折回到22K


立意是好的????

這麼好的政策 怎麼沒看到歐美國家實施?

你是慣老闆當習慣了

還是被壓榨到有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同情起老闆了

你若是老闆

三個月內看新員工不滿意 他上班一天你就可以fire了

為何要拖3個月 然後給8成薪

擺明在圖利老闆 這政策就好像

有些公司會說 試用期三個月滿會調薪

事實絕大多數老闆都不調薪一樣

 
舊 2024-05-02, 10:33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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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dry2002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676
引用:
作者AirStorms
簡單說


原本沒有打折的企業都配合法令規定
通通打八折優惠。


為了解決一小部分企業的問題,
讓所有台灣求職者通通一起享受試用打八折。


原本給基層基本工資的27470企業,
打八折後變成21976,
嚴格來說不到22K

套句來說
一把回到解放前,
再次回到22K!


這真的是民意代表嗎?

你似乎看不懂?
應聘工資不等於基本工資
領基本工資已經寫在勞基法裡

你認為修法後會變成互相抵觸或是試用期基本工資不適用?
這樣的修法會通過?
如果是這樣立法院關門算了

此文章於 2024-05-02 10:40 AM 被 sclee 編輯.
舊 2024-05-02, 10:38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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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sclee
....43.....
舉個例子
假設有某公司徵才,應聘工資38000元
可是要試用期滿後才拿到
試用期內給多少,不能低於27470元
老闆不想違反勞基法,在試用期給基本工資27470元就好
能撐得過試過期,才有資格領38000元

如果法制化後打八折,38000八折還有30400元...


您或您的身邊的人,有真的拿過這種極端的薪水?
如果沒有,這種說法,只是為幫白X脫罪的一種不可靠說帖而已
拋開顏色,有問題的勞工法權問題,在還有機會阻止時,該罵就要罵.

小的不才,也有十幾年人資經歷
我也接觸過不少人資,但我還真沒聽過試用期少掉2成薪水的事

的確有試用期再延的事,但這種情況也大多是新人不適合的問題居多,惡意用延長試用期打壓薪水的....有派遣一年轉正這種手段誰還有心思去搞試用期延長壓薪的?

一般來說試用期在慣例上,最多就三個月和3000元以內的落差,差到4000元以上就要有心理準備應聘者翻桌走人了,敢定下2成薪水的,這個比例究竟是那來的數據??
舊 2024-05-02, 10:43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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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676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您或您的身邊的人,有真的拿過這種極端的薪水?
如果沒有,這種說法,只是為幫白X脫罪的一種不可靠說帖而已
拋開顏色,有問題的勞工法權問題,在還有機會阻止時,該罵就要罵.

小的不才,也有十幾年人資經歷
我也接觸過不少人資,但我還真沒聽過試用期少掉2成薪水的事

的確有試用期再延的事,但這種情況也大多是新人不適合的問題居多,惡意用延長試用期打壓薪水的....有派遣一年轉正這種手段誰還有心思去搞試用期延長壓薪的?

一般來說試用期在慣例上,最多就三個月和3000元以內的落差,差到4000元以上就要有心理準備應聘者翻桌走人了,敢定下2成薪水的,這個比例究竟是那來的數據??

不要懷疑,沒遇過不代表沒有
我家附近有家店
門口的徵人廣告,試用期二萬八千元
試用期滿三萬八千元

的確,在職場上起薪較高的工作,才會遇到試用期前後有落差
領基本工資的,根本不會出現這個問題
領基本工資還打折?白吃才會去做

個人認為這個委員,把試用期法制三個月,這個沒人會反對
可是爭議是八折,現在被扭曲成回到二十二K

如你所說,在台灣應聘工資跟試用期實領的有很大落差
這不是普遍現象,其實不需要修法,打幾折才合理?

我在樓上都說明,勞團的疑慮是打八折後,大家都根據這個規則走
反而給了老闆有法源依據

並沒有為誰洗白,提出法案前就該先跟勞工團體溝通
看看合不合理,可不可行
而不是貿然提出來
現在被攻擊,也是活該
舊 2024-05-02, 10:59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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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kaa53578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8
文章: 92
引用:
作者blueck
https://laws010.com/blog/labor-dispute/probation/probation-01

雖然勞基法沒有特別規定,但根據契約自由原則,以及勞委會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認定「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是允許的」,也就是勞動部認為,有沒有試用期、試用期多久,都可以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
一紙用來"釋疑之用'的公文的法律效力應該不會高於正式的法律吧? 根據您的邏輯, 試用期, 更不可以入法才是, 因為根據契約原則, 就是約僱雙方, 可有自由意識達成協議, 簽訂勞動契約, 更重要的是也可以"有自由意識不要達成"協議. 基於如此, 試用期--這種明顯是fever僱主的一個條款--更不可以做所謂的"入法"--所謂法律, 基本原則就是平等, 一體適用, 正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不是嗎?
===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18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18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198 頁
臺北市政府公報 86 年冬字第 9 期 19-20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1、12、16、17 條(民國 85 年 12 月 27 日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民國 86 年 06 月 12 日版)
要  旨:
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
主 旨: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復
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八六勞二字第二一○九四
號函辦理。
二 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本 (八十六) 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
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
「試用不合格」為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
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
三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
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
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勞工如於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通過前受僱,是時有關試用期
間之約定仍應依當時法令之規定,不得超過四十日。

此文章於 2024-05-02 11:08 AM 被 kaa53578 編輯.
舊 2024-05-02, 11:06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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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a53578現在在線上  
AirStorms
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Mar 2022
文章: 0
引用:
作者sclee
個人認為這個委員,把試用期法制三個月,這個沒人會反對
可是爭議是八折,現在被扭曲成回到二十二K

如你所說,在台灣應聘工資跟試用期實領的有很大落差
這不是普遍現象,其實不需要修法,打幾折才合理?

我在樓上都說明,勞團的疑慮是打八折後,大家都根據這個規則走
反而給了老闆有法源依據

並沒有為誰洗白,提出法案前就該先跟勞工團體溝通
看看合不合理,可不可行
而不是貿然提出來
現在被攻擊,也是活該



如你說的原本打折試用不是很普遍現象,
或是不存在兩折的落差,

法制化後變成普遍性,讓台灣人都享受試用打八折優惠。

這種法案應該是老闆們喜迎樂見的吧。
立委推動法案
沒有諮詢勞工團體的機率高,
還是諮詢過業主團體的機率高!
__________________
1234567890
舊 2024-05-02, 11:13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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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Storms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sclee
不要懷疑,沒遇過不代表沒有
我家附近有家店
門口的徵人廣告,試用期二萬八千元
試用期滿三萬八千元.....


拿幾乎沒聽過的案例,當立法的通例來看,這我也醉了(不是指您)


引用:
作者sclee
.....
個人認為這個委員,把試用期法制三個月,這個沒人會反對......


NO,這點你就錯了,現在大多是3個月是極限,不少公司是1個月,甚至是沒有的
定下三個月的基準,通常只會更差不會更好
當工作經驗和能力到一個程度,談的薪資大多是應聘薪資了(即戰力)
較有制度的公司還會在考核後往上加

引用:
作者sclee
....
可是爭議是八折,現在被扭曲成回到二十二K......現在被攻擊,也是活該


22K是違反當時社會的最低薪資常態,強制下修最低薪資,也為社會新鮮人定下了一個惡性基礎,還一直延續到現在(社會新鮮人=領最低薪資),22K也成為低薪的代名詞
2成薪的減少,反推薪水只要低於34,338,就等同領"最低薪資",領固薪資的受薪人員,多少人要努力多久,才拿的到這個薪水?

修法應該是愈修愈好,而不是把現況寫入法,阻止社會的成長,更甚至是下修基準,拿22K來比較,算不得是扭曲.把出社會一段時間的人打回最低薪資,拿22K來比較,還算客氣了

此文章於 2024-05-02 11:58 AM 被 跳海人 編輯.
舊 2024-05-02, 11:37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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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ck
Major Member
 
blue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54
引用:
作者kaa53578
===
一紙用來"釋疑之用'的公文的法律效力應該不會高於正式的法律吧? 根據您的邏輯, 試用期, 更不可以入法才是,

我有說公文的法律效力高於正式的法律嗎?

我有說試用期要入法嗎?

你腦袋有什麼問題?
舊 2024-05-02, 11:38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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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ck離線中  
AirStorms
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Mar 2022
文章: 0
立法委員會自己閒著沒事自己憑想像推動法案嗎?
不會吧。

草案在草擬階段,
這些立委跟助理
會忽略勞工團體的訴求高?
還是忽略金主團體的訴求高?
還是根本不甩這兩大團體自己閉門造車的機率高?


現在有人提出未跟勞工團體協商,
我認為很有可能會發生,
但立委除非自己關門草擬,
他一定會需要跟其他利益團體溝通吧!


刪去法是很殘酷的現實
__________________
1234567890
舊 2024-05-02, 11:47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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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Storm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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